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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(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)107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
108 年 02 月 27 日
另民法第820條規定係以多數決之方式管理共有物,塗銷信託登記尚難認係屬管理行為,再依信託法第15、16條規定,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須經委託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
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小字第137號判決
107 年 03 月 28 日
然被告為蔡憲宗及訴外人蔡孟良所經營之合夥事業,蔡憲宗於103年至106年期間曾擔任數件分割共有物、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案件之訴訟代理人,足證蔡憲宗於合夥存續期間對被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113號判決
103 年 12 月 22 日
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弄0號房屋,以及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段000○00號23樓之2房屋之糾紛,先後於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、塗銷